《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规》)的编制过程伴随着不同技术理念之争和不同市场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其中“刚”“柔”之争甚为激烈,争议的焦点是该规范限制了全刚性防水体系做法。随着《防水通规》的实施,新规将对刚性防水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刚性防水企业又面临着怎样的机遇与发展前景?
《防水通规》第2.0.2条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地下工程外设防水层为不可更换组件,外设防水层维修困难,成本较为高昂。这样的工程结构部位特点决定了其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目前只有结构材料才能与工程结构同寿命,因此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是地下工程的较佳防水措施。
《防水通规》第3.1.1条规定,“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是实现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基础,因此做好防水混凝土是实现防水与结构同寿命的基础。
防水混凝土除了应具有良好的抗渗性能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抗裂性能。《防水通规》第3.2.2条规定,“防水混凝土应采取减少开裂的技术措施。”同时该条列出了抗裂技术和材料措施。
此外,《防水通规》第3.2.3 条规定,“防水混凝土除应满足抗压、抗渗和抗裂要求外,尚应满足工程所处环境和工作条件的耐久要求。”《防水通规》中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规定,推动了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等混凝土耐久性标准的执行力度。
因此,《防水通规》总的导向之一是,应重视并做好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防水混凝土的发展应用明确了目标方向,鼓励和支持防水混凝土中防水、抗裂技术和材料措施的应用和发展,为实际工程中加大对防水混凝土的造价投入提供了标准依据。这对刚性防水发展是一个很大的机遇。
《防水通规》发布之前,在公平竞争审查前的《防水通规》报批稿中规定,明挖法地下工程一级、二级、三级防水外设防水层均不应少于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防水通规》稍作了让步,取消对二级、三级防水外设防水层不少于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规定,即二级、三级防水外设整体防水层可以为全刚性防水层。现在《防水通规》正式出版稿中表4.2.1规定,一级防水不应少于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根据该规范对防水等级的划分标准,绝大部分建筑均为一级防水。这对以前以全刚性防水体系做法达到防水标准的企业,又带来很大挑战。
根据《防水通规》编制组的公开宣贯,把全刚性防水体系定位为符合第1.0.3条规定的创新技术方法和措施,只要技术有把握,经过专家评审认可,仍然是可以做的,但是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需要在《防水通规》的下级标准中进行专门规定,或制定专门的下级标准,并规定相应的技术条件。目前CECS标准《刚性防水工程技术规程》(T/CECS 1004—2022)等相关标准中对全刚性防水体系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技术条件。
刚性防水因其自身的耐久性、与主体结构寿命的同步性等特点,发展前景广阔。推广和发展刚性防水技术,提高建筑防水工程寿命,可以大幅度降低维修成本,同时也有利于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提升工程质量。
全刚性防水体系缩短了施工周期,对使用部位的工程环境0污染,有利于资源节约化和减量化,是一种绿色低碳的建造方式,在当前国家“双碳”目标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下,采取可靠的技术和管理保障措施,应予以鼓励和倡导。